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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XX与韩XX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韩XX,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429民督14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给付标的款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2600元。但被执行人韩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XX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绍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