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XX与韩XX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韩XX,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429民督14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给付标的款180000元,执行费2600元,合计182600元。但被执行人韩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XX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绍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