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庆德、宋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庆德,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路99号。法定代表人:常艳,该信用合作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德,男,196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执行人:宋国辉,男,1976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庆德、宋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庆德、宋国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尚欠人民币131128.4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庆德、宋国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