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建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0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龙,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新华、钟燕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郭建龙及其辩护人杨新华、钟燕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磨刀门水上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坦洲镇新合村新兴街17号抓获被告人郭建龙,当场在其家中缴获木托气枪1支、黑色气枪2支及铅弹、配件若干。经鉴定,缴获的3支气枪均是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枪。归案后,郭建龙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郭建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建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郭建龙持有气枪用于打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实供述罪行,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气枪3支及铅弹、配件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