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61号罪犯魏伟,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万刑初字第5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财物,共同附带民事赔偿7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伟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魏伟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魏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魏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义务已执行依据,系累犯,犯有强奸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数罪并罚中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项情形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