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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刘艳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金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杜祥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峰,该公司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艳婷,女,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被告:苏州威铭峙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路98号。再审申请人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因与刘艳婷、苏州威铭峙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条中作为担保人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章经鉴定系伪造公章。申请人即向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通安派出所报案,现虎丘分局也已立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刘艳婷提交意见称,当时苏州威铭峙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时,形成了一份手写借条,在该借条上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祥铭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名。因我提出要加盖公章,所以我先拿了这份手写的借条。事后苏州威铭峙工程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的诸某将打印好并加盖了公章的借条给我。申请人认为其未对涉案借款进行担保,不是事实。我可以提供一份由杜祥铭签字的手写借条。故被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鉴定意见提出涉案借条中担保人“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印章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鉴定样本并未经双方固定,不能由此判断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借条上的公章系伪造的;其次公安机关立案但尚未有结论,也不能就此判断公章系伪造的;第三,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手写借条来看,涉案借款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明知的,对借款提供进行担保也是其真实意思,与一审判决内容是一致的;第四,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放弃应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关于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松桂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