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91号原告:康某某。被告:张某。康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