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石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东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1343号 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显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东石,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石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东石的告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刘东石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东石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琳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