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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雪峰和杨增辉;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杨增辉,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19号原告王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增辉。被告牛丽。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杨增辉、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王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4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3月以后利息至结清欠款止,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夫妻于2015年7月1日在西安借原告现金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4000元。被告牛丽2015年9月24日又借原告20000元;被告杨增辉2016年3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约定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状诉至法院。被告杨增辉、牛丽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263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莫玉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