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雪峰和杨增辉;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杨增辉,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19号原告王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增辉。被告牛丽。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杨增辉、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王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4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3月以后利息至结清欠款止,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夫妻于2015年7月1日在西安借原告现金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4000元。被告牛丽2015年9月24日又借原告20000元;被告杨增辉2016年3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约定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状诉至法院。被告杨增辉、牛丽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263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莫玉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