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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魏开峰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57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淑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佼,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魏开峰,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义市监管罚字[2016]003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擅自从金华金义都市新区一油漆涂料销售点购入标有第3485390��注册商标图案及字样的立邦QB-317真石漆77桶(65千克/桶、生产日期:20151210/JA11)。上述真石漆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为5元/千克。上述物品于2015年12月20日送至义乌市四海大道旁的义乌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义乌分拨中心办公楼建设工地现场。至案发时止,被本局全部扣押在案。当事人销售侵犯第34853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真石漆的违法经营额是25025元,无违法所得。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人民币75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7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义市监管罚字[2016]第00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7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