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本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本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本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居委会兴南路2号三楼303号。法定代表人:冯绍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翔路9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强。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本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1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本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颖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