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振文与李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文,李大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260号原告:黄振文,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鹏,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黄振文与李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黄振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黄振文负担。审 判 长 沈华雄人民陪审员 肖建强人民陪审员 黎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