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李俊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李俊丽,张学梅,王保林,范昆,舒香莲,汪明胜,宋兖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被执行人:李俊丽。被执行人:张学梅。被执行人:王保林。被执行人:范昆。被执行人:舒香莲。被执行人:汪明胜。被执行人:宋兖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李俊丽,张学梅,王保林,范昆,舒香莲,汪明胜,宋兖州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