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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玉凤与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凤,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3866号原告:孙玉凤,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南,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宇,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20层2051号。法定代表人:程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颖,女,公司员工。原告孙玉凤与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南、李飞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租金13800元,并按23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归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2号楼2单元4层402号房屋托管给被告,双方对租金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引起争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租金过高,违约金不应支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8月28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乙方、受托管方)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29号楼2单元4层402号房屋委托乙方出租管理。2.托管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2.每月租金2330元,甲方合计给予乙方90天作为空置期,此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空置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并在乙方首次向甲方付款中扣除。房屋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3.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经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单独解除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支付6个月房租作为赔偿,违约方还需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4.乙方首次向甲方支付3个月房租6990元,付款区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房租提前1个月支付,物业费随房租转给甲方。合同期内,甲方负责与物业协商物业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990元。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房屋托管合同》,但被告仍应依约支付原告未付租金。关于租金数额,双方约定的托管期限为三年,空置期为三个月。现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实际托管期间不足一年;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故将空置期酌定为一个月。故被告应自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支付租金;经计算,截止2017年6月1日租金共计1864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99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6月1日的租金11650元;并按2330元/月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8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均不得经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单独解除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支付6个月房租作为赔偿。本院认为赔偿6个月房租的前提为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现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原告以此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玉凤截止2017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11650元,并按2330元/月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驳回原告孙玉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孙玉凤负担62元,被告郑州昆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员  段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