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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程生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程生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239号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经三路北段。负责人崔占方。被告程生熬,男,成年,住三门峡市菜园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程生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