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维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金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刑初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维金,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靖西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2016年1月18日被龙邦海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维金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隆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维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维金接受一名陌生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的雇请到靖西市中越边境装载冷冻食品(以下简称冻品)运往南宁。当日,被告人黄维金驾驶桂F×××××货车搭载何某(系黄维金朋友,另案处理)到达中越边境807号界碑附近等候。次日15时许,黄维金驾驶车辆经中越边境807号界碑处通道进入越南边境内货场在该处的搬运工将冻品过驳到桂F×××××货车上。被告人黄维金与何某清点冻品件数后,于同月18日驾驶货车从中越边境内经中越807号界碑附近的通道返回中国境内。当日12时许,被告人黄维金驾驶货车途径靖西市同德街往五岭林场路段时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货车上载有冻品鸡爪共计15.12吨。经检验,该批冻品系我国禁止入境的货物。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以及被告人黄维金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维金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将我国禁止进口的鸡爪从越南偷运至中国境内,货物重量达15.12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维金受雇他人,在共同走私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维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走私货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维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黄维金以7000元的运价接受一名陌生男子的雇请到靖西市中越边境装载冷冻食品(以下简称冻品)运往南宁。次日15时许,黄维金按要求驾驶车牌号为桂F×××××货车搭载何某(另案处理)沿靖西市湖润镇新兴村中越边境807号界碑通道(非设关地)进入越南境内货场装载冻品。装好货后,于同月18日7时许驾车原路返回中国境内。12时许,当行驶至靖西市同德镇同德街五岭林场附近路段时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桂F×××××货车装有冻鸡爪共计1152件,共计净重15.12吨。经鉴定,从越南走私的冻鸡爪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予以销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车辆及装载的货物证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靖西市同德镇同德街五岭林场附近路段查扣了被告人黄维金驾驶的桂F×××××货车及车上装载的冻鸡爪,并已照相取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证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靖西市同德镇同德街五岭林场附近路段,查获涉嫌拉运走私冻品的桂F×××××货车。经检查,货车上有司机黄维金、何某,及车上载有用纸箱包装的冻鸡爪,因无任何合法手续和证明,民警将司机、桂F×××××货车及载运的冻鸡爪带回海关处理。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从被告人黄维金驾驶的桂F×××××货车上扣押了冻鸡爪共计15.12吨。并扣押了桂F×××××货车。后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将桂F×××××货车发还给黄维金。被告人黄维金在场并签字确认。3、情况说明、磅码单、过磅记录证实:侦查人员在农星的见证下,对桂F×××××货车拉运的冻鸡爪进行检件、过磅。该批冻鸡爪共计1152件,以件为单位对走私冻鸡爪进行过磅称重,净重共计15.12吨。庭审中,被告人黄维金对走私冻品的计重数量无异议。4、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委托检疫鉴定的函证实:该局于2016年6月22日委托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从越南偷运进境的涉案在扣冻鸡爪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并出具处理意见。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维金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勘验、现场方位图及现场辨认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维金于2016年3月18日向侦查机关指认了其驾车经靖西市湖润镇新兴村中越边境807号国界碑(原62号界碑)通道(该通道现为在建的靖西市新兴边民互市点通道)进入越南境内的货场装载冻鸡爪。2、现场方位图证实:冻鸡爪偷运进境的地点位于靖西市湖润镇新兴村中越边境807号国界碑(原62号界碑)通道,为非设关边境通道。(四)鉴定意见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鉴定复函、《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证实:经龙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被告人黄维金从越南境内拉运的冻鸡爪系无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证书等合法手续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建议作销毁处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维金。黄维金对鉴定意见未表示异议。(五)证人证言证人何某证实:2016年1月16日22时许,黄维金说要驾驶桂F×××××货车到新兴附近装货拉去南宁,我因无事就与黄维金一起去。我们行驶至正在建设的新兴互市点后,因车辆太多就在那等候。次日15时许,经靖西市湖润镇新兴村附近62号界碑(旧界碑)通道进入越南境内的一块空地装冻鸡爪,一越南男子指挥装货。装好货后,我们按越南男子指定的路线行驶。18日12时许,我们行驶到同德乡附近路段后就被海关查获了。冻鸡爪是用纸箱包装,共有1000多件,没有什么手续。(六)被告人黄维金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维金供述:2016年1月16日22时许,我驾驶桂F×××××号货车(货车是和我弟合伙购买)到火车站附近时,一名陌生男子叫我停车,问我去不去靖西湖润镇新兴村的62号界碑拉冻货,运费7000元,我同意并把我的手机号码和车牌号给他。当晚,我和何某驾车到62界碑路口往右走两公里时,由于堵车我们停车在路边休息。次日下午3时许,我们开车越境到62号界碑往越南境内一侧荒废的耕地装货,有一越南男子指挥装货。装好货后,于18日7时许往中国境内行驶。12时许行驶到同德街附近路段后不久就被海关查获。海关清点、卸货、称重时我都在场,冻品是冻鸡爪,用纸盒包装,有1000多件,共计净重15.12吨。装运冻品没有什么手续。上述所列有关被告人黄维金犯罪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金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帮助他人从越南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15.12吨冷冻禽畜类货物进境,到岸又绕关避开检查,秘密转运进入内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黄维金出于牟取高额运输费用的目的,接受走私罪犯的雇请,为其提供运输方便,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黄维金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黄维金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维金的犯罪数额,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悔罪态度以及案发前后的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打击走私违法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维金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韦中利审判员 林超师审判员 韦金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