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王有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王有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2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被告:王有焕,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交警大队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王有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于2017年月6日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2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206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斌彬审 判 员 燕喜艾代理审判员 杜玉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