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安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安飞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09号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表人:徐本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飞宇,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飞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