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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孟庆昌、石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孟庆昌,石晓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3231686131184。诉讼代表人:张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烈,该行员工。被告:孟庆昌,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石晓颖,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被告孟庆昌、石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迎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