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春云、张军与闫国柱、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云,张军,闫国柱,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139号原告马春云,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何玉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闫国柱,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丽丽,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云、张军诉被告闫国柱、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云、张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云、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86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云、张军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