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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培杰与郭国保、滑县牛屯乡冯付日杂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杰,郭国保,滑县牛屯乡冯付日杂门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419号原告:刘培杰,男,1970年11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社,男,1963年7月10日生。被告:郭国保,男,1965年10月15日生。被告:滑县牛屯乡冯付日杂门市负责人:郭国保地址:滑县牛屯镇冯付砦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杰诉被告郭国保、滑县牛屯乡冯付日杂门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培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培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