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天林与张再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林,张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林,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张再和,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107号,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天林与张再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