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广文与张多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文,张多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812号原告:陈广文,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多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陈广文与被告张多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多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多运返还已垫付的贷款29672元。2、请求判决张多运给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891元。诉讼过程中,陈广文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张多运返还已垫付的贷款2467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张多运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元,由陈广文担保,借款到期后张多运未偿还。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张多运、陈广文起诉法院,张多运给付陈广文现金5000元,陈广文筹资24672元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9672元,并交纳诉讼费、申请执行费891元。张多运未作答辩。陈广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多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对陈广文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陈广文提供的本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959号民事调解书、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收据、证明、诉讼费结算票,经审查,以上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陈广文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广文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张多运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元,由陈广文担保,借款到期后张多运未偿还借款。2016年7月28日,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张多运、陈广文起诉本院,经本院调解,由张多运偿还借款本息39672元,陈广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张多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本院依法执行,张多运给付陈广文现金5000元,陈广文筹资24672元,于2017年4月21日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9672元,并交纳诉讼费396元、申请执行费495元。本院认为,张多运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但陈广文的陈述与其提供的本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959号民事调解书、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收据、证明能够证实陈广文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追偿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以其已经实际履行了保证责任为首要条件。本案中,张多运借款后未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陈广文作为张多运与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的借款主合同法律关系的保证人,在向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多运追偿。现陈广文要求张多运偿还已垫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陈广文要求张多运偿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891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是张多运、陈广文未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不是主债权范围内的债务,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广文要求张多运偿还已垫付的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多运偿还陈广文垫付的借款及利息246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驳回陈广文要求张多运给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891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张多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狄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