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伟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南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南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585号原告:冯伟,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办两寺渡南村村民。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南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冯开娃,该组组长。原告冯伟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南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伟申请撤回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冯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