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杜鹏、邓龙、牟吉、张巍、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杜鹏,邓龙,牟吉,张巍,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1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负责人周浩,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峰,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杜鹏,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邓龙,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牟吉,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被执行人张巍,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杜鹏、邓龙、牟吉、张巍、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131执48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牟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5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