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蓝某、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蓝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龙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柳城县。申请执行人蓝某与被执行人龙某的离婚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柳城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龙某支付抚养费13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某在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凤山支行26×××30账号内的存款1375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丘岳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