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告丁良才、丁美丽、丁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4595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洪荣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钦荣,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丁良才,男,1961年12月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丁美丽,女,1963年9月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丁金福,男,1968年10月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诉 讼 请 求 1.丁良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20231.79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丁美丽、丁金福对丁良才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丁良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531.48元及以190531.4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良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借款190531.4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丁美丽、丁金福对被告丁良才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丁美丽、丁金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良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55.5元,由被告丁良才、丁美丽、丁金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