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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执复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裕、启东市棉油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鑫奥通法律服务部,张裕,启东市棉油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查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执复4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鑫奥通法律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市。经营人:丁锐兵。被执行人:张裕,男,1980年9月9日生,户籍地启东市,现在押。被申请人:启东市棉油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张丕石。被申请人:查文芳,女,195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鑫奥通法律服务部(以下简称鑫奥通法律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张裕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鑫奥通法律服务部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启执字第0374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7)苏0681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鑫奥通法律服务部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鑫奥通法律服务部又书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鑫奥通法律服务部撤回复议申请,系其意思自治,无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港闸区鑫奥通法律服务部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瑜审 判 员  陈新源代理审判员  杨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校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