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继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继涛,男,198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夜里,被告人王继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商登高速尉氏县大营段K134-K135之间,将地下埋藏的VV22-4*35型电缆线盗割走690米,价值37950元。2015年11、1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王继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逃)四人,在商登高速尉氏县147标段收费站东边500米处高速桥边,盗割VV22-4*35号电缆线296米,价值16280元。2015年11、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继涛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逃)四人,在商登高速尉氏县岗李收费站西两公里处,盗割VV22-4*35号电缆线381米,价值约209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继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证人孟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单位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继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继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继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振岭审 判 员 王培炎人民陪审员 罗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