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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许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许菲,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如阔。被执行人许菲,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潘洋,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菲、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50639.51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21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