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希旺与孙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旺,孙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95号原告:王希旺,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郭朝,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茹玲,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希旺与被告孙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希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王希旺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