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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新颖与钟祥新创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新颖,钟祥新创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沈新颖。被执行人钟祥新创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宏。本院在执行沈新颖与钟祥新创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祥新创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