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凤龙与张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龙,张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04号原告:赵凤龙,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村民,住本村。被告:张书忠,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村民,住本村。原告赵凤龙与被告张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凤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龙基于被告张书忠履行了还款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凤龙负担。审判员 安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