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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超、李小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李小海,李江,党金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特16号申请人:李超,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人:李小海,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人:李江,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人:党金玉,女,193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李超与李小海、李江、党金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存折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7日经新野县汉城街道民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全秀(已故)于2016年10月12日在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000元(账号86×××53,凭证序号0000150009500712)由其长子申请人李超继承,其他申请人李小海、李江、党金玉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超与李小海、李江、党金玉于2017年6月7日经新野县汉城街道民主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调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