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9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某甲、郑某甲、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某甲,郑某甲,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919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曾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好,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维,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郑某甲,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潘志勇。被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0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某甲、郑某甲、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周某甲、郑某甲、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