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傅前烈奚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淑霞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203号之一被拘留人:奚淑霞本院在执行傅前烈;虞伟红与龚建伟、奚淑霞(2017)浙0783执2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奚淑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