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孟建军、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孟建军,王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57号原告:陈卫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孟建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永亮,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现住五原县。原告陈卫东诉被告孟建军、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200元,并承担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被告孟建军向我借款29200元,王永亮作为担保人,打下借条两张。后经我多次向孟建军催要,他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所,本院无法向被告孟建军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学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馨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