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坷与唐铭若、杨德红、杨序源、杨序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坷,唐铭若,杨德红,杨序源,杨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罗坷。被执行人:唐铭若。被执行人:杨德红。被执行人:杨序源。被执行人:杨序娟。申请执行人罗坷与被执行人唐铭若、杨德红、杨序源、杨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无房屋和车辆登记,该遗产暂不能变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遗产暂不能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遗产具备变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