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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某单位申请执行宁某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单位,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某单位。委托代理人,芮某,女。被执行人宁某,男。本院在执行某单位申请执行宁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行审35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