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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尹松江与袁静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松江,袁静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55号原告:尹松江,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莹,湖北省正义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静东,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尹松江与被告袁静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尹松江诉称:原告尹松江与被告袁静东原系同事。2016年9月20日,原告尹松江在收取营业款时发现被人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金银湖派出所侦查,确定是被告袁静东转走该2,800元并以公司欠其工资为由非法占有至今并已离开原工作单位。原告尹松江请求判令:1.被告袁静东向原告尹松江返还2,800元并赔偿原告尹松江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静东承担。被告袁静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尹松江以被告袁静东在公安机关的自述地址沌口长江楚韵1栋3单元2803室为经常居住地向本院起诉,但该地址目前无法正常送达,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