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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敖朝中吴国照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朝中,吴国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朝中,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7年5月25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国照,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7年5月25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2日22时30份,被害人吴某骑电动摩托车载被害人姚某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返回张坝村,途径敖家院组时被醉酒的被告人敖朝中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吴某随即驾车摆脱敖朝中离去。后敖朝中路遇被告人吴国照坐车经过,敖朝中邀约吴国照驾车追赶吴某、姚某。在张坝村姚家组将吴某、姚某追到后,敖朝中、吴国照对吴某、姚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姚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22日,被害人吴某、姚某与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达成具体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敖朝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吴国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朝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吴国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敖朝中、吴国照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