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娜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娜,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797号原告:梁娜,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贵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庆,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强,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娜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梁娜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