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华分社与向书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华分社,向书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061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华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宝华乡禹皇街东段*****号。负责人:林贤斌,该分社主任。被告:向书炳,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华分社诉被告向书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向书炳于2006年7月因病死亡,其没有遗产,也没有相应承担义务的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之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华分社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刘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