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因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兴隆乡共赢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树德、张思江、赵亮、楚文轩、唱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五大连池市兴隆乡共赢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树德,张思江,赵亮,楚文轩,唱印福,张之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负责人宫玉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张之敏,系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大连池市兴隆乡共赢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树德,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树德,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兴隆乡星火村。被告张思江,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兴隆乡星火村。被告赵亮,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文化街第二十居民委8组。被告楚文轩,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1组005号。被告唱印福,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兴隆乡星火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因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兴隆乡共赢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树德、张思江、赵亮、楚文轩、唱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被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方审判员 赵雪红审判员 历君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