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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德树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德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77号罪犯孟德树,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黑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德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黑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孟德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孟德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德树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孟德树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孟德树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年、2016年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德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孟德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敏审判员  孙观宇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凌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