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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与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李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李明,十堰聚湘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505号原告: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琴,系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主任。被告: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十堰聚湘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诉被告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李明、十堰聚湘缘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聚湘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十堰市农业综合培训中心撤回对被告十堰堰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聚湘缘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汪 斌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