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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粱森与被执行人吴全学、程瑞丽、王玉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粱森,吴全学,程瑞丽,王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粱森,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吴全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程瑞丽,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宝,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粱森与被执行人吴全学、程瑞丽、王玉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宝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唐艳红名下所有的晋xxxx**丰田牌轿车一辆、晋xxxx**大众牌轿车一辆、晋xxxx**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宝价值人民币90万元财产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唐艳红名下所有的晋xxxx**丰田牌轿车一辆、晋xxxx**大众牌轿车一辆、晋xxxx**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