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7255赵其忠与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忠,赵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55号原告:赵其忠,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赵晓荣,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赵其忠与被告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其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其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赵其忠已预交),由赵其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