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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7255赵其忠与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忠,赵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55号原告:赵其忠,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赵晓荣,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赵其忠与被告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其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其忠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赵其忠已预交),由赵其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