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董苏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董苏华,董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董苏华,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董松云,女,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特0020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董苏华、董松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9号水岸青云彩云苑9-3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3)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288891.20元【详见浙江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中信浙华评字[2017]第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5月26日10时至2017年05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李杭佳(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05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董苏华、董松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9号水岸青云彩云苑9-3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3)第XXX号】归买受人李杭佳所有。二、买受人李杭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