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月红与被执行人塔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月红,塔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齐月红,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房宇(系原告齐月红的长女),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执行人塔拉,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齐月红与被执行人塔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月红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月红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