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宝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29号之二原告: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负责人:周坤,男,总指挥。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男,董事长。被告:李宝贤,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穆棱市公路建设指挥部负担。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刘增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